第47章 调整贷款模式(2 / 5)

营的一些典当行等出借机构也好,他们提供的借贷品种,可谓是五花八门,丰富之极。

套用一句后世的流行语,那就是“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们提供不了的。”借贷者唯一需要考虑的就是,到时候,自己能不能承担得起其高昂的利息。

就拿胡文霆所处的明代来说吧,明代的当铺名称达十几种之多,典当的数目、资本额都十分壮观。

据相关资料显示,在万历三十五年,仅河南省便有二百家以上的当铺。其经营者从过去的官僚、地主转变为商人为主要力量,其主要业务有:接当和放款,相当于后世的抵押贷款。

明初的沈万三就是着名的贷款经营者之一,不过更准确的说他应该是属于后世所称的高利贷者。民间都传说他有个聚宝盆,投入一锭银子之后,就能陆续取出无数锭的银子来,生动形象的说明沈万三靠经营高利贷,对向借款者进行盘剥的所谓“法术”。

还有后来的大太监刘瑾和大贪官严嵩、严世蕃,除了经营当铺和开其他店铺,其“账房”也直接进行信用放贷,而且向其借钱的多为各级官吏,借来款项之后,大多是用来向上级行贿或者向朝廷献贡,当然其中也有其他一些商人确实是因为一时急需资金周转而进行借贷的。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

在明代,民间一般的借贷利息为月息二三分到五分,折合成后世的年化利率,最低也达到了百分之二十四,最高的则为百分之六十。这还是在出借方规规矩矩,严格遵守信用的情况下,才能达到的利率。

要是出借方不守规矩,在其中来个利滚利的计算方法,或者来个九出十三归的计算方法,那么借贷者不知道又要多还多少冤枉的利息。

由于在古代普通百姓的识字率很低,因此,就有不少的借贷经营者为了实现更加的暴利,往往会在契约上动一些手脚,让借贷方就算找到了官府,最终官府也只能是照契约上的规定进行判决。

也正因为如此,虽然每个朝代的法律都规定了要惩治高利贷,但实际上很少真正处罚。

因为当时放高利贷者规避法律的手法很狡猾,他们在合约上会明确约定:借钱人付出的利息在官方规定范围内的部分写明为利息,超出的部分,则会以其他名目事先约好,如商业借贷中,会将超过规定的利息部分商定为花红分配等。这样,法律也拿高利贷者没有任何办法,借款人与贷借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非法的高利贷行为就这样达成了。

因此,在古代有的是被高利贷逼得家破人亡的例子,也因为如此,一般的百姓除非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向那些典当行等机构进行借贷,否则都是通过节衣缩食来实现自己的置业梦。

除了因为借贷时出借方会按复利计息,怕自己承担不起高昂的利息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一个原因,那就是和后世一样,找当铺等机构贷款必须拿得出东西作抵押。对于急需贷款的购房者来说,这门槛太高了,把很多人都拒之门外。

第一是因为他们本身就是没房户,因此拿不出不动产凭证来进行抵押;第二,他们家里也确实不大可能有特别值钱的动产,要不然早变卖了凑成房款了,谁还傻呵呵地去找当铺进行借贷啊。

当然了,除了典当业和私人放贷业十分活跃之外,明代也出现了和后世银行类似的钱庄。但钱庄的放款数额一般都不是很大,而且时间也不是太长,大多数都是提供给个人消费,无法真正解决普通百姓在购房时的资金需求。

在这里也顺便补充一句,事实上,在古代也是存在着和后世一样的房地产开发商的。古代的开发商虽然不是以股份公司等现代形式出现,其职能却跟后世的开发商一样,就是负责把房子盖好,然后卖给别人。

在历史上有名的开发商其实也不